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取水許可管理,規范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淮委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取水及其許可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淮委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水利部授予的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淮委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范圍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取水許可。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取水許可審批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整合為取水許可審批,在取水許可申請受理階段需一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在取水許可審批環節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
第六條 取水許可管理應當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等,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態流量保障方案,統籌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當地水和外調水,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二章 取水許可審批權限
第七條 在下列范圍內限額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淮委進行審批:
(一)淮河干流
河南省息縣(包括息縣境內河段)至洪澤湖段:日取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和設計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灌溉取水;
(二)洪澤湖
全湖及自洪澤湖取水的河段:日取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和設計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灌溉取水;
(三)洪汝河
班臺至洪河口:日取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和設計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灌溉取水;
(四)渦河
付橋閘、東孫營閘至大寺集閘:日取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和設計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灌溉取水;
(五)沙潁河
周口閘至阜陽閘:日取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和設計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灌溉取水;
(六)新汴河
張橋閘至岱橋閘:日取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和設計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灌溉取水;
泗縣104國道公路橋至洪澤湖:日取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和設計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農業灌溉取水。
第八條 在淮河流域及山東半島的下列取水,由淮委實行全額審批:
(一)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取水;
(二)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三)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其具體范圍是:
1. 沂河干流:跋山水庫以下至駱馬湖口;
2. 沭河干流:青峰嶺水庫以下至入新沂河口;
3. 邳蒼分洪道:江風口閘至入中運河口;
4. 分沂入沭水道:彭家道口閘至入沭河口;
5. 新沭河:大官莊閘至石梁河水庫;
6. 韓莊運河和中運河:韓莊閘至宿遷閘;
伊家河:伊家河閘至入韓莊運河口;
7. 新沂河:嶂山閘至入???;
8. 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
9. 駱馬湖:全湖及自駱馬湖取水的河段;
10. 石梁河水庫:全庫及入庫河道水庫興利水位回水段。
第九條 淮委取水許可審批分別由水資源管理處和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承辦?;次惫芎雍芾矸秶鷥仍O計灌溉面積5萬畝以下農業灌溉項目、年取用地表水50萬立方米以下或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農業灌溉取水項目取水許可審批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承辦,其他項目取水許可審批由水資源管理處承辦。
第三章 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淮委取水許可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首先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同一項目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分別為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向淮委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四)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五)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如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需提交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六)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獲得取水指標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經審查同意的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查意見;
(七)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應當提交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
前款第(四)項規定中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的情形為:
1.年取用地表水50萬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業自備水源的建設項目;
2.小型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以下)、小型農業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以下)以及其他農村小型取水工程。
第十二條 接受申請材料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淮委?;次盏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淮委和其他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淮委和其他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 淮委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取水許可的,應當出具不受理告知書;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淮委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水資源論證報告內容明顯存在重大缺陷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不屬于淮委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限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出具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四)屬于淮委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淮委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已開展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取水項目,高耗水、高污染行業建設項目除外),實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填寫告知承諾書。
第四章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技術審查
第十五條 淮委自受理取水許可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不含報告書修改時間),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原則上不組織技術審查,由承辦部門(單位)直接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意見或者報告表審核意見、審定后的報告書(表)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由淮委取水許可承辦部門(單位)組織,一般采取會議審查方式。
取水規模較小、技術較為簡單或者遇特殊情況不能采取會議審查的,可采取函審方式。
取水水源較復雜、可能存在水事糾紛等審查機關認為必要的情形,可組織現場查勘。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時應當結合地區情況和項目行業特點,選聘熟悉情況的專家組成審查組,并指定專家審查組組長。專家審查組人數應當為單數且不少于5名。
實行審查專家回避制度,報告書編制成員以及與編制單位、建設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審查組成員。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等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進行,把水資源管控指標作為剛性約束,對建設項目取用水與生態流量保障目標、河湖水量分配指標、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等指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
建設項目節水評價應納入水資源論證技術審查內容,并形成節水評價是否通過審查的明確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需要修改的,申請人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完成修改并通過復核。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不通過:
(一)節水評價不通過的;
(二)報告書需要修改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修改并通過復核的;
(三)不符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等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要求的。
第五章 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 批準的河湖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在水資源超載地區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淮委不再審批新增相應水源的取水。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內各省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淮委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征求地方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報送淮委。
第二十四條 淮委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組織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淮委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淮委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淮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淮委應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技術審查、依法舉行聽證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其取水申請,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技術審查不通過的;
(二)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三)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淮委對決定批準的取水申請,出具取水許可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水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取水類型、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三)計量設施的要求;
(四)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五)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六)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二十九條 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取水事項發生較大變更的,申請人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六章 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三十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 30 日的,申請人應當向淮委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八)取水許可證申領表;
(九)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十)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第三十一條 驗收材料符合要求的,淮委自收到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重點審查取水許可審批內容是否得到全面落實,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電子證照。對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申請人不得取水。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驗收意見應當包括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情況、取水許可審批情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節水設施建設運行及用水指標落實情況、取水計量設施檢定(校準)及運行情況、取水許可證發放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淮委審查合格,可直接發放取水許可電子證照。
第三十三條 淮委在核發取水許可電子證照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并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用水統計、計量監測、計劃用水、水資源費(稅)繳納和監督管理等有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淮委按季度向社會公告新發、延續、變更、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七章 取水許可證的延續、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五條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淮委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延續手續。
取水許可日常監督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提醒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按期辦理延續取水申請手續。
第三十六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淮委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淮委應當組織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出具取水許可延續準予許可決定書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出具取水許可延續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連續五年取水量低于許可水量較大的,可酌情對原批準的取水量進行核減。
第三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持以下材料向淮委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取水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三)取水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原取水許可證。
收到申請材料后,淮委應當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同意變更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電子證照。
第三十九條 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
獲得取水轉讓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四十條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取水水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發生改變(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以及取水量增加的情形,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第四十一條 連續停止取水滿 2 年的,由淮委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 2 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保留申請,經淮委同意,可以保留其取水許可證。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淮委審批的取水項目,在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管理范圍內的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其他取水項目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淮委對審批的取水項目采取“互聯網+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淮委和日常監督管理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取水許可審批要求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取水許可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校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其中,地表水年許可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許可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生活、服務業取水口和5萬畝以上大中型灌區渠首應安裝在線取水計量設施,取水計量信息應接入淮委水資源管理系統。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五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試行)》要求,通過用水統計調查直報管理系統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報用水統計調查報表。
第四十六條 取水許可日常監督管理單位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認可,日常監督管理單位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各持一份。對于安裝在線取水計量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不再現場抄錄,對在線計量數據有異議的,可以派人員進行現場抄錄。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的,取水許可日常監督管理單位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查驗,記錄存檔,并當場留置一份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
(一)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水數據資料的。
第四十八條 淮委審批的取水項目,計劃用水相關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淮委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根據水資源調度預警機制,出現預警情況的;
(五)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淮委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五十條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不征、免征、緩征水資源費(稅)的情形外,淮委發證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稅)。
第五十一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五十二條 流域內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25日前向淮委報送本省淮河流域及山東半島新發、延續、變更、注銷和吊銷的取水許可證數量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等取水審批情況。
第五十三條 淮委發現取水許可審批機關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水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予以糾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淮委水資源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印發的《淮河水利委員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辦法》(淮委水資源〔2014〕249號)同時廢止。
相關文件下載:
附件1 取水許可申請書.docx
附件2 取水許可證申領表 .docx
附件3 延續取水申請書.docx
附件4 取水許可變更申請書.docx
附件5 取水許可證注銷申請書.docx
附件6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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