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水利部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淮委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包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前款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淮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需提請淮委黨組會議、委務會議審議決策的事項,應當按照應審盡審的原則進行合法性審查,但應急處置決策、重大水利建設項目以及干部人事、黨建紀檢、巡察、后勤服務事項除外。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淮委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包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政策法規處應當強化能力建設,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推進“智慧審查”,建立健全專家協助審核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作用,提高審查質量與效率。
第五條 審查過程中對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遇到疑難法律問題時,可以在書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六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起草說明等相關材料。起草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背景、必要性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
(三)決策草案的主要內容。
決策事項主管或者牽頭部門(單位)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送請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決策草案不得包含以下禁止性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增設或變更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增加證明事項;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規定不符合貿易合規性要求的措施或者排除、限制公平競爭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六)其他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應當作為淮委黨組會議、委務會議審議決策的前置要件。決策事項經合法性審查認為合法的,方可提請淮委黨組會議、委務會議審議決策。
決策事項經合法性審查,要求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主管或者牽頭部門(單位)應當在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后重新送審。
決策事項應經合法性審查而未提請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淮委黨組會議、委務會議審議。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淮委黨組會議、委務會議討論。
第十條 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屬內部工作流程,審查意見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 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依照《淮委(本級)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8日印發的《淮河水利委員會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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