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直管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中央級預算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維修養護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維修養護項目是指經年度預算批復,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其中維修項目是指工作(工程)量較大且需要集中處理的項目;養護項目是指對工程進行經常性保養、防護的項目。
第三條 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淮委負責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巡查,具體工作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淮河流域分站承擔;沂沭泗局負責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條 淮委應制訂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巡查計劃并組織實施,重點抽查參建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項目實體質量情況等。
第五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組應及時向沂沭泗局和參建單位通報巡查情況和發現的主要問題。
第六條 淮委根據巡查情況下發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實。直屬局應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逐級報送淮委。
第七條 沂沭泗局應明確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工作負責部門或監督機構,承擔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工作。
第八條 維修養護項目開工前,直屬局應以書面形式向沂沭泗局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九條 維修項目開工前,直屬局應組織參建單位進行項目劃分,并以書面形式報沂沭泗局審核確認。養護項目可不進行項目劃分。
第十條 沂沭泗局應制訂維修養護項目質量監督計劃,按照計劃對維修養護項目參建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行為、實體質量、項目檔案資料等進行監督檢查。質量監督檢查以抽查方式為主。
第十一條 沂沭泗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的結果發送直屬局,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對發現的問題督促參建單位限時整改。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嚴重質量問題,沂沭泗局應及時向淮委報告。
第十二條 維修項目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及養護項目年度驗收通過后,直屬局應在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報沂沭泗局審核備案。
未經審核備案或備案不通過的,不得進入下階段驗收。
第十三條 維修養護項目完工后,沂沭泗局應當編制質量監督報告。質量監督報告包括基本概況、質量監督工作情況、歷次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和質量評價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維修養護項目質量巡查及質量評價結論納入直屬局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維修養護年度預算績效評價體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淮河水利委員會建設與運行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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