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淮河保護治理水利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治淮水利科技進步、改革發展和人才培養,特設立淮河水利委員會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淮委科技獎”)。
第二條 為做好淮委科技獎獎勵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等,結合淮委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淮委科技獎原則上每年評審和獎勵一次。
第四條 淮委科技獎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淮委是淮委科技獎獎勵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淮委科技獎的宏觀指導與管理,包括制定(修訂)獎勵辦法、審查批準評審結果并授獎等。
第六條 淮委科技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是淮委科技獎的評審機構,負責淮委科技獎的會議評審工作。委員由淮委科技管理部門根據每年申報成果的專業分布與特點進行提名,報委主任辦公會批準后產生。
第七條 淮委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淮委科技獎的日常工作,包括組織申報、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和結果公布等。
第八條 淮委科技獎獎勵工作接受淮委紀檢部門監督。
第三章 獎勵范圍
第九條 淮委科技獎的獎勵范圍:
(一)科技研發成果:在治淮水利科學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研發、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所取得的重要發現、重大進展和理論創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創新且產生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和設計等。
(二)技術發明成果:在治淮水利技術應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重大設備研制和技術改造過程中,所研究發明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等,經實踐證明在節約資源、節省投資、縮短建設周期、保障生產安全、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且產生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
(三)技術推廣成果:在組織、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過程中,結合淮河流域實際、因地制宜而取得的創新性的技術成果;或對已有技術進行改進、集成、配套,實現產業化、規?;a生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技術成果。
(四)軟科學及其他科學研究成果:在水利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等科技基礎性工作中取得的,對淮河流域水利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并產生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學術性成果;或在戰略、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管理服務中取得的,為淮河流域水利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決策參考和支撐,并產生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章 獎勵等級與評審標準
第十條 淮委科技獎設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各等級獎項的獲獎要求如下:
(一)特等獎授予在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上有重大發明或創新,技術難度大,技術成熟程度和適用性高,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原創性強,推廣規模大,示范推動作用強,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超過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理論和學術水平高,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重大的支撐作用,取得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流域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成果。
(二)一等獎授予在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上有重要發明或創新,技術難度較大,技術成熟程度和適用性較高,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較強的原創性,推廣規模較大,具有較強的示范推動作用,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具有較高的理論和學術水平,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重要的支撐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流域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具有較大意義和作用的成果。
(三)二等獎授予在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上有一定發明或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成熟程度和適用性,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一定的原創性,具有一定的推廣規模和示范推動作用,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部分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學術水平,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較顯著的支撐作用,取得可觀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流域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起到明顯作用的成果。
(四)三等獎授予在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上有發明或創新,有技術難度、成熟程度和適用性,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原創性,成果得到推廣,具有示范推動作用,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先進水平,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較好作用,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流域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起到一定作用的成果。
第五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淮委科技獎的科技成果,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獎勵范圍。
(二)申報者應是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并提供能佐證成果水平的相關材料,其成果的權屬、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存在爭議。
(三)重大的成果,原則上應按整體成果報獎。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中某一子項目成果單獨報獎的,須征得第一完成單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權并同意。此項目成果再報獎的,須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成果。
(四)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申報。申報前,申報單位應與其它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成果的權屬、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見。
(五)落選成果經補充開發研究后,在技術上確有實質性突破或經進一步應用推廣取得顯著效益的,須隔一年方可再次申報淮委科技獎。
(六)涉密成果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須按要求在規定受理時間內向淮委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對成果內容的真實性等作出承諾。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在提交申報材料前,須在成果所有完成人所在單位對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名單及其排序、創新點等內容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并重新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申報。
第十五條 其他要求:
(一)申報淮委科技獎的成果,須經過一年以上的應用。
(二)已獲或正在申報其他同級或更高級別科技類獎項的成果,不得再申報淮委科技獎。經查證存在重復報獎的,取消當年淮委科技獎評獎資格。
第六章 評審與授獎
第十六條 淮委科技獎的申報成果通過形式審查和公示后,進入專業組評審和會議評審環節。
第十七條 淮委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淮委門戶網站公示申報成果的名稱、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當年評審資格。
第十八條 專業組評審是指淮委科技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召開專業組評審會議,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成果進行的評審。專業組評審實行小同行分組評審,每組專家的人數一般為3-5名。
專業組評審通過審閱成果資料、分組評議、集中評議、投票表決等環節,評選出各獎勵等級推薦成果。擬推薦獲獎的成果須獲1/2 (含1/2)以上到會專家的同意。
第十九條 會議評審是指評審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對通過專業組評審推薦的成果進行的評審。會議評審可視情況采用現場會議評審或網絡會議評審兩種形式。評審委員會的人數不少于11名。
會議評審通過成果匯報、委員評議、投票表決的方式,評選出一、二、三等獎擬授獎名單,并評議是否推薦特等獎獲獎成果。擬推薦為特等獎的成果須獲2/3 (含2/3)以上委員同意,擬授其他各級獎項的成果均須獲1/2 (含1/2)以上委員同意。
專業組評審推薦的二等獎及以上成果,須參加會議評審答辯。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結束后,通過淮委門戶網站公示擬授獎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擬授獎名單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批準后對外公布,由淮委頒發獲獎證書。
獲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證明依據。
第二十二條 淮委科技獎對授獎數量和授獎名額進行限制。
一等獎獲獎成果數量占當年申報成果總數的比例不超過25%,一等獎和二等獎獲獎成果數量之和占當年申報成果總數的比例不超過60%,各等級獲獎成果數量總和占當年申報成果總數的比例不超過90%。
特等獎和一等獎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授獎人員數量不超過15名;二等獎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授獎人員數量不超過10名;三等獎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數量不超過3個,授獎人員數量不超過5名。
各獎項評審須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執行,無符合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十三條 二等獎及以上的獲獎成果,除按本辦法進行授獎外,若符合部(?。┮约皣壹壀剟顥l件,均可由淮委提名申報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及其他相關獎項。
第七章 異議處理與紀律要求
第二十四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向淮委科技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單位異議材料須加蓋公章,個人異議材料須署真實姓名,并附有效的聯絡信息。
第二十五條 異議分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申報材料不實等方面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對擬授獎等級的不同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二十六條 實質性異議由淮委科技管理部門責成申報單位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在規定時間內核查異議內容,如期做出書面答復。必要時,淮委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裁定。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提出達成一致的證明材料或處理意見。
涉及異議的成果未在規定時間內針對異議材料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棄權,取消該成果評獎資格。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秉持客觀真實、誠信報獎的原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尚未授獎的,永久取消該成果的評獎資格;已授獎的,經委主任辦公會批準,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并予以公告。對該成果的申報單位,連續三年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淮委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痘春铀瘑T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修訂)》(淮委辦〔2008〕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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