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淮委水利監督,規范水利監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監督規定(試行)》(水監督〔2019〕2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淮委水利監督,是指淮委依照法定職責或水利部授權,對本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履行職責、貫徹落實水利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強制性標準等的監督。
第三條 淮委水利監督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
第二章 范圍和事項
第四條 淮委水利監督范圍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設與安全運行、水利資金使用及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等。
第五條 淮委水利監督事項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管理和實施;
(二)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三)取水許可、用水效率管理;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線保護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修復;
(六)跨流域調水、用水規劃、水量分配;
(七)灌區、農村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
(八)水旱災害防御;
(九)水利建設市場、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生產;
(十)投資計劃執行和水利資金使用;
(十一)水利網絡安全及信息化建設和應用;
(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礎設施監測、運行和管理;
(十三)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庫移民后扶持政策落實;
(十四)其它水利監督事項。
第三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淮委成立淮委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淮委監督機構,統籌協調淮委水利監督工作?;次讲楣ぷ黝I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淮委督查辦”),辦公室設在監督處,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本辦法所稱“淮委監督機構”是指淮委督查辦、委機關監督處及其它業務部門、河湖建安中心等其它具有相關職責的委屬單位。
第七條 淮委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在委黨組領導下,負責對淮委水利監督工作實施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為:
(一)決策淮委水利監督工作,統籌監督任務;
(二)審定淮委水利監督制度;
(三)領導淮委水利督查隊伍建設;
(四)審定淮委水利監督計劃;
(五)審議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重大問題的責任追究;
(七)其它監督職責。
第八條 淮委督查辦承擔淮委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歸口管理淮委水利監督任務;
(二)組織制定淮委水利監督計劃;
(三)組織制定淮委綜合性監督檢查制度;
(四)指導淮委水利督查隊伍建設和管理;
(五)完成淮委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監督工作。
第九條 委監督處是淮委綜合性監督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督促檢查流域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負責水利部指定流域片區內的綜合性監督檢查;
(三)受理監督檢查異議問題申訴;
(四)受委托核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其它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對問題的整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問題整改的督促情況;
(五)指導流域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委直屬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
(六)指導流域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安排,做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巡查工作;承擔淮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根據授權開展中央水利投資建設項目稽察,組織開展委直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
(八)根據授權指導流域內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組織指導流域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委機關其它業務處室作為淮委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水利部對口業務司局牽頭組織和部督查辦指定安排,由淮委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根據職責對相關監督檢查實施業務指導,組織業務培訓,對加強行業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根據水利部要求,跟蹤督促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對水利部檢查淮委所發現問題整改工作進行督導;
(五)配合完成其它專業領域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河湖建安中心作為主要支撐單位,具體承擔淮委監督檢查任務,主要職責為:
(一)組建、管理、培訓本單位督查隊伍,為監督工作提供支撐;
(二)擬定檢查方案,開展現場檢查,匯總分析專項檢查成果;
(三)承擔督查辦安排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制定相關制度辦法;
(五)完成淮委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其它委屬單位根據淮委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安排,提供人員、技術和設備等支持,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三條 淮委水利監督通過“查、認、改、罰”等環節開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予以確認;
(四)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及責任追究意見建議;
(五)下發整改通知,督促問題整改及整改核查;
(六)實施責任追究。
淮委承擔水利部委托開展的監督檢查,整改通知下發、責任追究等按水利部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淮委水利監督檢查通過飛檢、檢查、稽察、調查、考核評價等方式開展工作。
飛檢,是水利監督檢查的主要形式,主要以“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工作?!八牟粌?/span>直”是指:檢查前不發通知、不向被檢查單位告知行動路線、不要求被檢查單位陪同、不要求被檢查單位匯報;直赴項目現場、直接接觸一線工作人員。
檢查、稽察,是針對某個單項或專題開展的監督檢查,一般在檢查前發通知,通知中明確檢查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項等。
調查,是針對舉報、某項專題或帶有普遍性問題開展的專項活動,一般可結合飛檢、檢查、稽察、衛星遙感等方式方法或技術手段開展工作。調查要盡量減少對被調查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可要求被調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考核評價,是針對某個專項或綜合性工作開展的年度或階段性的考核工作,一般通過日??己撕徒K期考核相結合實施。日??己丝赏ㄟ^飛檢、檢查、稽察等方式進行,將檢查結果作為終期考核依據;終期考核要匯總全過程、各方面成果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淮委水利監督可采用調研方式輔助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調研,是針對某項專題或系統性問題組織開展的專門活動,一般通過飛檢、檢查、稽察、調查發現問題,歸納提煉,確定題目,制定調研提綱及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調研。調研要對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調研不對被調研單位提出批評或責任追究意見。
第十六條 淮委水利監督檢查依據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辦法等認定問題,并向被檢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反饋意見。被檢查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說明材料,向督查人員所屬監督機構申訴,也可向上一級監督機構申訴。監督機構應對被檢查單位申訴意見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協助復核。
第五章 權限和責任
第十七條 淮委水利督查人員在工作現場,應佩戴水利督查工作卡或持相關工作證明,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場地、實驗室、辦公室等場所;
(二)調取、查看、記錄或拷貝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檔案、工作記錄、會議記錄或紀要、會計賬簿、數碼影像記錄等;
(三)查驗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單位資質、個人資格等證件或證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記錄、企業資質、個人資格、驗收報告等資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問題線索的相關記錄、賬簿、憑證、檔案等資料;
(六)責令停止使用已經查明的劣質產品;
(七)協調有關機構或部門參與調查、控制可能發生嚴重問題的現場;
(八)按照行政職責可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應實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員遇有下列情況應主動向組織報告,申請回避:
(一)曾在被檢查單位工作;
(二)曾與被檢查項目相關負責人是同學、戰友關系;
(三)與被檢查項目相關負責人有親屬關系;
(四)其它應該回避的事項。
上述申請經組織程序批準后生效。
第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義務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有責任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文件、記錄、賬簿等相關資料,有維護本地區、本部門、本項目正當合法權益的權利,有對檢查發現問題進行合理申辯的權利,有將與事實不符的問題向其它監督機構或紀檢監察部門反映的權利。
第二十條 淮委監督檢查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凡有檢查問題定性不符合規定、水利督查人員違反工作紀律、檢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則以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情況,可向上級水利監督機構或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單位責任追究和對個人責任追究。
對單位的責任追究,是根據檢查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嚴重程度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責任追究,以及對該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進行的行政管理責任追究。
對個人責任追究,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以及對直接責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職的單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責令停工、通報批評、建議解除合同、降低或吊銷資質等,并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違約經濟責任。
對個人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書面檢討、約談、罰款、通報批評、留用察看、調離崗位、降級撤職、從業禁止等。
第二十三條 在淮委管理范圍內,對檢查發現問題較多、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由淮委相關監督機構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上報淮委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管理權限實施責任追究。
水利部授權淮委開展的監督工作,對檢查發現問題較多、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或單位,由淮委按照監督工作要求,視情節輕重,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上報水利部。
淮委監督機構實施責任追究執行水利部相關監督檢查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淮委監督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委屬有關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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