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委員會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7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規范采砂行為,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供水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在淮河流域開展的采砂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等活動。
第三條 河道采砂管理應當依法、科學、有序,全面規劃,計劃開采,總量控制,確保安全,有利于經濟發展和河流保護。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 淮委負責直管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河道)采砂管理和流域內非直管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
直管河段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采砂管理體制;非直管河段堅持以區域管理為主、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采砂管理體制。
第五條 淮委負責制訂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基本制度、組織編制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規劃、實施直管河段采砂許可;指導、監督、協調流域采砂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以下簡稱沂沭泗局)各級管理單位(沂沭泗局所屬三個直屬局和十九個基層局,以下簡稱直屬局、基層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直管河道采砂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采砂管理規劃
第七條 淮委應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編制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規劃和直管河道采砂管理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訂的,及時組織修訂。
第八條 淮委有關單位根據編制的規劃制定采砂年度實施方案。
第四章 直管河段采砂管理
第九條 淮委直管河段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次鶕煞ㄒ幰幎ǖ某绦蜃鞒鲈S可決定,符合招標、拍賣條件的,應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許可。
第十條 直屬局應嚴格按照采砂管理規劃編制年度實施方案,經沂沭泗局審查批準后報淮委備案。批準后的年度實施方案作為實施采砂許可的重要依據,直屬局應將方案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采砂許可申請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淮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并將集中受理的時間、地點等信息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采砂許可實行集體決策,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必要時,可通過舉行聽證會、調查落實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許可的,由淮委或沂沭泗局另行制訂具體操作辦法。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劃(年度實施方案)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三)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無違法采砂記錄;
(六)與利害關系人達成的協議真實、有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淮委統一印制。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采砂總量達到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量時,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 基層局是采砂現場的監管主體,根據管理實際可采取不定期巡查、定期巡查、重點抽查、現場駐守監管、采砂現場實時監控等方式進行監管。
直屬局采取定期巡查的方式對采砂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原則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沂沭泗局采取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對采砂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四次。
淮委適時組織開展采砂監管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對開采保證金有明確規定的,基層局可以根據采砂管理實際情況執行。
第十七條 基層局應建立河道采砂單位和個人的信用管理機制。對于非法采砂活動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作為招標、拍賣和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依據。
第十八條 許可砂場采砂活動結束后,沂沭泗局及其直屬管理單位應當組織砂場專項驗收,對驗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責令整改。驗收結論作下一步編制采砂年度實施方案和采砂許可的依據。
第十九條 淮委直管河段采砂逐步推行后評價制度。沂沭泗局可選擇典型河段,對采砂活動后河勢變化、防洪影響等情況進行后評價。
第二十條 基層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向批準從事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涉砂相關規費。
涉砂規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二十一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汛期(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終止采砂活動,汛期前應清除或復平棄料堆體,清除河道行洪障礙物,將采砂船只撤離河道或將采砂機具拆除錨固后集中???。
第二十二條 沂沭泗局各級管理單位應加強禁采監管,對非法采砂易發、多發區域加大巡查頻次和執法力度,適時開展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
第二十三條 沂沭泗局各級管理單位可以會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協調解決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
第五章 非直管河段采砂管理
第二十四條 淮委通過定期檢查、隨機抽查和專項執法檢查相結合的形式對流域各省采砂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淮委通過與流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省際邊界采砂管理定期會商等方式,協調解決省際邊界采砂管理有關問題。
第二十六條 淮委推動建立省際邊界采砂管理信息通報機制,指導、監督相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互相通報省際邊界區域采砂管理情況,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加強流域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淮委聯合相關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適時開展淮河干流及其他重要河道省際邊界執法巡查,及時通報巡查情況,督促整改落實。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條 淮委各級管理單位要加強采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加大采砂管理經費投入,強化采砂管理執法保障,推行現代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淮委各級管理單位應為采砂管理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在采砂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對未經批準或者不按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活動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或采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砂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和采砂年度實施方案的;
(二)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三)不履行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采砂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不按照規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費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南水北調東線輸水干線洪澤湖駱馬湖至南四湖段的采砂管理,依照《水利部 國土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江蘇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在南水北調東線輸水干線洪澤湖駱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動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淮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直屬單位網站
流域廳局
水利站點
政府網站
淮河水利委員會版權所有 主辦: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承辦:淮委治淮宣傳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總機: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東海大道3055號 郵編:233001
網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備2022008774號-1 皖公網安備:34030002000326 網站標識碼: bm20030002